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秩序,依据《锦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。大型活动是指占用校内场所,室内参加人员多于300人、室外参加人员多于100人的群体性活动。学校常规课程不在此范围内。本规定所称主办者是指主持办理大型活动的单位,承办者是指承担办理大型活动的单位。
2.学校各院(所、中心)、职能部门均可作为主体主办、承办大型活动,并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管理责任。校内单位主办、承办须提请本部门主管学校领导审批,到保卫处进行报备并签署意见表,并提请学校主管保卫工作的领导审批。
3.外单位在我校主办、承办大型活动,场地提供单位须提请保卫处进行活动风险预评估并签署意见,而后报学校主管保卫工作领导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。
4.大型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,谁承办、谁负责的原则。保卫处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进行安全许可、监督和管理。
5.大型活动须由承办者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请安全许可和备案。
6.保卫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,与申请人与承办者沟通研讨安全保障方案,并对大型活动场所、设施进行现场核查,而后视校领导批示结果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,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。大型活动举办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如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,承办者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报告。
7.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:
(1)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,明确安全措施、岗位安全职责;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,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,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,必要时可以向保卫处申请协助;在人员相对聚集时,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,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;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,开展安全检查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;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,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,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。
(2)接受保卫处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。
8.大型活动承办者如违反本规定,保卫处可以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举行。违规行为发生后,承办者负责做好善后工作。校内承办者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主办、承办大型活动;校外承办者永久不得申请主办、承办本校大型活动。承办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,其损失和后果由自身承担,发生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9.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附件: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型活动审批表
附件:
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型活动审批表
申请单位:填表日期: 年 月 日
大型活动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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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(部门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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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人数 |
校内人数 |
校外人数 |
合人数 |
活动起止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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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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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所提供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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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保负责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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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负责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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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安全措施(可附文字材料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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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卫处审批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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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审核:李志刚